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及和解程序的限制,在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四种。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必然导致破产企业财产的变动,引起其它普通债权人的不安,权利义务的冲突不可避免。
新破产法规定,前成立的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无论有无担保,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所有的债权人均为的成员,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有表决权;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但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不够细致,比如“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定金担保能否优先受偿,担保物的保管、维修等费用是否从担保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优先权如何行使等等。
如果别除权行使不当,就会对别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参与破产程序,以便正确行使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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