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和损失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内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人比例限额扣除,凡外资企业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上存在许多差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是构成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金业的重要原因,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竟争和公平税负,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同时新税法实旅条例对准予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条件和具体标准,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作出了其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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