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想要收养儿童,是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的,那么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申请领养小孩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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