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哪些方面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以下方面:
1.定义不同。
被执行人,即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只要被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而失信被执行人,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手段拗口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2.性质和影响不同。
被执行人,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无需承担失信的其他后果,如限制高消费等。
失信被执行人则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3.法律确认不同。
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使用恶意手段拒不履行判决应当履行的义务,阻挠人民法院展开强制执行程序,令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的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相应的惩戒,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将对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
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
怎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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